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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李伟斌代表市政府所做的关于贯彻实施《汕头市消防条例》(下称《消防条例》)的情况报告,会议同意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消防条例》实施两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公安、消防、安监等职能部门和基层组织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加大消防隐患的清查、整治力度,强化消防单位的责任落实,加强灭火救援,加大消防投入,注重消防安全的宣传教育,消防工作进展明显。目前,广大群众消防意识和灭火自救能力有所提高,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有所推进,消防队伍灭火救援能力进一步提高,重大火灾事故得到较好控制。应该说,《消防条例》的贯彻实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会议指出,当前,我市消防形势依然严峻。一是消防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消防主体责任意识不强,安全防范措施不落实;一些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部门间的协调配合不够,未能更好发挥整体合力的作用。二是火灾隐患依然突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一些小型生产作坊存在工场、宿舍、仓库混合的问题,缺乏必要疏散通道和消防设施;“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以及有多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三是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仍然滞后。一些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一些地方消防栓设置缺口大,水网老化,水压不足;“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建设还缺乏必要的消防规划;专兼职消防队伍量少质弱。四是消防宣传教育力度有待加强。公益宣传时间较短、形式简单;学校的消防教育缺乏经常性、制度化。广大群众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仍然不强。 会议强调,消防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支持,切实采取措施,动员社会力量,做好火灾的预防和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同时,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一、要加强消防的宣传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采取形象生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安全防火意识和防火自救能力。电视、电台、报纸等新闻单位要增加公益宣传时间,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教育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保障消防教育真正列入学校的教学内容;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大对消防责任单位特别是重点部位责任人的业务培训,增强其防火责任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要强化消防规划,加大财政的消防投入。要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加快全市消防规划的修订工作,特别是要研究、制订、完善“城中村”、旧城区、城乡结合部、重点乡镇的消防规划,切实把消防规划纳入全市城乡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保障必要的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切实解决消防栓不足、水网老化、水压低等问题,保证消防供水和消防通信到位。 三、要加大消防执法力度,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要加强对全市火灾隐患的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城中村”,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和小档口、小作坊、小娱乐场所火灾隐患的清理整治,切实纠正生产经营场所、仓库、住宿混合使用的问题。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明确消防职责,落实责任措施,强化责任追究,做好火灾预防。 四、要着力推进消防队伍建设,增强灭火救援能力。要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的政治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和实战训练,不断提高消防干警的责任意识和灭火救援的效率、技能。要端正工作作风,严格执法纪律,规范执法行为,确保消防工作的依法、公正、廉洁、高效。要加强各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单位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并注重对各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为其生存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要发动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完善灭火救援配合联动机制,增强灭火救援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