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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时间:2009-12-28 点击:464 次
  

200912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在汕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在汕的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4、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处级以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主要负责人;

  5、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6、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7、各区县党委书记、区县长;

8、由区县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

有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该区县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9、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