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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28日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是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汕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 1、在汕的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2、在汕的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3、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4、市直和中直、省直驻汕处级以上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主要负责人; 5、出席政协汕头市委员会十一届四次会议的委员; 6、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7、各区县党委书记、区县长; 8、由区县党委书记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而副主任中没 有市十二届人大代表的,该区县人大常委会一位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9、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副秘书长。 |